“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12月1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镇江市原副市长潘早云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潘早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潘早云利用担任扬中市市长、市委书记,镇江市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土地收储、项目合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03万余元。2014年至2015年间,潘早云利用担任扬中市市长等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潘早云在担任扬中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277万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早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鉴于潘早云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